2010年11月2日星期二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的回答

 
 

l 通过 Google 阅读器发送给您的内容:

 
 

于 10-8-3 通过 刘巍的BLOG 作者:刘巍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的回答

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承办人员:

    很遗憾,至今我不得知本案的承办人员是何人,曾经向行政复议办公室人员询问不得。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公开、公平、公正,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开承办人员的身份。

    被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已就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和理由进行了答复,现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做如下的反驳,请复议承办人员参考。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没有更多的补充。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可否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49条,司法局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收的处罚。

1、认定申请人依法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是扰乱法庭秩序,可笑至极。

    20094月,在四省川泸州市中级法院,被告人杨明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当庭有录像。而被申请人竟然向全国人民撒谎说没有录像,录像本可以明确一切的是与非,被申请人却要编造是与非,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证明其"硬道理"。

当庭,审判长多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因为辩护人的发言是围绕法轮功是否为邪教、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而且审判长制止的行为是受庭下的一位当地司法局610办公成员的操控。被申请人在上次的听证会时,提出的证据"四川省泸州市司法局向四川省司法厅提交的《关于北京市律师唐吉田、刘巍违背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情况报告》"内容是不允许"宣扬法轮功、对法轮功是否属于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性质不予辩论"。这份报告印证了法官对辩护人正常辩护行为进行非法的阻止,辩护人力争为被人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庭,除了法官很气愤的敲打法椎的不和谐的声音外,法庭秩序正常,没有任何的中断的情况发生。这在庭审笔录中可以体现出来。庭审录像更能证明,只是被申请人顶着党的荣誉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撒谎,欺骗全国全世界人民。

2、退出法庭辩护亦是扰乱法庭秩序,并且情节严重,此认定无法律上的逻辑。

   为了能够给被告人做充分的辩护,二位申请人尽了最大的努力,将辩护意见发表完毕,为了表示对法庭违法行为不满,最终选择了退庭。无任何法律有限制辩护人退庭的规定,而且是没有任何声响的退庭,从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得出,辩护人退出法庭后,庭审仍旧继续进行。而被申请人却无任何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说申请人退庭了,扰乱了法庭秩序,并且情况严重。严重的情节是什么被申请人无法说明。将退庭等同于扰乱法庭秩序又无任何的法律依据。

3、被申请人若是真的依法对本案进行认定和处罚,就不应当吊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从上述的二点,可以明确,申请人是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此不能等同于扰乱法庭秩序,退庭了没有法律的禁止,亦不能等同与扰乱法庭秩序,更无从谈起情节严重。

因此被申请人做出了处罚决定,没有事实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程序不合法地方

1、至今申请人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

    依据行政处罚法,没有向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能生效。因为被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处境是左右为难,一方面是处罚不生效,另一方面是无法执业。

2、北京市司法局无权对申请人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认定。

    被申请人提到的司法部最新修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实施的,对本案根本不适用。作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需要法律法规的赋予,被申请人明明知道其不具有对扰乱法庭秩序进行认定的权力,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说成是法律上对其权利的赋予,不知是什么利益的追求使得被申请人如此的对权力疯狂。

3、  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复印件,颠覆了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没有了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没有任何的准备,即使是在听证会结束后,提交听证会的意见时,申请人都是凭着模糊的印像对本案的证据加以分析。被申请人却说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被申请人总是忘记自己的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身份,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必须由法律上的赋予,义务不但会有法律上的赋予,即使你的工作单位、你的工作条件、你的工作效果都会给你增加义务,你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的要求是合理的,就应当满足,无条件,应当创造条件满足。

综上,请北京市政府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为了法治的不再倒退、为了中国仅存那点的正义、也是为了让咱们的子孙后代能够有勇气在中国大地上生存。

此致

北京市政府

                                          刘巍、唐吉田

                                          201083

 

 


 
 

可从此处完成的操作: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