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3日星期六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听证会后实况

听证会的召开     2010.4.22 

北京市司法局召开吊销二位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会。
地 点:北京市司法局601室。
主持人:为司法局法制处长李娜。
调查人:为律师管理处的朱玉柱(律师管理处科员)、陈莹辉(律师管理处科员).
记录人: 任宇平(司法局法制处科员)
当事人:唐吉田、刘巍律师、唐吉田的委托代理人杨金柱(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和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刘巍律师的代理人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730,近三百人的围观者,已经聚集在北京市司法局的周围,警戒线将通向司法局的路口已经封堵。
945,听证开始,唐、刘两位律师当庭以二位代理人被违法控制不能出庭,再一次要求延期审理,被驳回,听证会主持人没有给任何的理由。
唐、刘二位律师要求北京司法局整体回避,理由是他们曾在20093月份与北京其他六名律师联名控告北京市司法局长吴玉华敲诈勒索十个亿,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受理,但没有处理结果。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该请求被驳回,主持人只是公布被驳回这个决定,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
调查人向听证会出示了八个证据
12009427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庭审笔录;
22009427,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中法函(200934号司法建议书;
3、何锋法官出具的情况说明;
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何锋法官的身份证明;
5、法警朱松林出具的情况说明;
6、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朱松林法警的身份证明;
7、四川省泸州市司法局向四川省司法厅提交的《关于北京市律师唐吉田、刘巍违背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情况报告》;
82009910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调查笔录2份。
(附件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杨金柱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是1、调查人出示的证据,要么没有真实性、要么没有合法性、要么没有关联性,无一能够认定当事人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从调查人出示的证据,正好证明了当事人不但无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而且是依法尽职; 3、这不只是一个个案,中国17万律师刚刚经受了一次严重打击,北京司法局依据上述的证据,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中国律师怎么看北京市司法局; 4、吊销执照是砸饭碗,一辈子,北京司法局要有责任人之心,要做有良心的司法局; 5、这个案子不能脱离法律,不能用法律外的因素来对案子做出决定。最后,杨金柱律师说:“我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打电话让我退出,说司法部打电话找到他,律师管理处长打电话让我退出,我说让吴爱英部长给我打电话,难道我不能够为他们出庭吗?”

张树义教授的主要代理意见:1、感谢北京市司法局举行这次听证会,引入《行政处罚法》,既是对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保障,也是对行政机关做出正确处罚提供了机会; 2、经过质证,可见当事人为了维护法庭的尊严,不得以选择了退庭,不可能构成对法庭秩序的扰乱; 3、我们法律上设有妨碍诉讼行为的排除措施,整个庭审程序却从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恰恰证明了当事人无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4、焦点在于退庭权的问题,退庭权作为一种消极手段,不属于扰乱法庭秩序。5、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6、事搁一年之久,吊销律师执照,不能人使我们怀疑是不是有其他考虑,不相关的考虑是典型的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最后,我们国家刚刚告别了雨鞋上年文革无法无天的严冬,但是我们的春天有点冷。有些人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我们在工作上走向法治,我们希望本案的处理成为法制上可以声张的范例。

滕彪老师的代理意见主要为:1、唐吉田和刘巍退庭事出有因,迫不得以。当时法庭已经被610人员操纵,法官对法庭的指挥完全违法; 2、唐吉田和刘巍的退庭行为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律师退出法庭辩护,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时法庭已经变成了傀儡,被告和律师无法正常发言、已经无法正常行使辩护权利; 3、退庭不能构成吊销执照的条件,退庭不能等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无法律授权司法局对律师退庭行为加以处罚及至吊销执照; 4、律师是否扰乱法庭秩序,司法行政部门无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法庭有权利认定辩护人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力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5、停止做恶。谁在背后操纵北京司法局和人权律师的命运,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两位律师被迫离开他们钟爱的律师职业。你们所说的和所做的已经远远偏离了法治的精神,玷污了你们内心曾有过的、现在仍存留的哪怕理极其微弱的正义和良知的呼唤。

唐吉田和刘巍二位当事人的主要观点是:无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做的一切都是维护法律和法庭的尊严,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而且调查人所提供的证据无一是有证明力,反而能够证明当时的庭审已经被610操纵,审判长剥夺了辩护人的正当发言权,辩护人退庭是法庭逼迫所至。
1245,庭审结束。唐吉田、刘巍律师和三位代理人继续向调查人要求提供处罚的证据复印件,被拒绝。

李娜处长做出听证会报告   2010.4.23

北京司法局法局法制处做出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京司罚听字20101号)(附件×  ),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事实成立,案件调查部门提出的处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法制部门同意案件调查的处罚建议”,并“提请局长办公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局长会议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          2010.4.26 

北京市司法局集体讨论吊销刘巍和唐吉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案,一致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附件×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处罚决定做出        2010.4.30 

北京市司法局做出了吊销唐吉田和刘巍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唐吉田、刘巍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不服从审判人员多次制止的行为,以及庭审过程中无正常理由中途退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201042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唐吉田、刘巍吊销律师执证书的行政处罚。”(附件×《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02号)

处罚决定的送达       2010.5.7

上午900,北京市司法局陈莹辉(律师管理处科员)电话通知刘巍律师去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领取行政处罚通知书。刘巍原是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95月到201012月,因为刘巍个人不能通过律师年度考核,造成律师所不能通过考核。200912月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司法局的配合下,违法将刘巍除名。从法律上来说,201057日时,刘巍与舜和律师事务所不具法律上的关系,将处罚决定书送到舜和律师事务所,刘巍不能接受此送达方式,并要求本人亲自到司法局领取,却被拒绝。
下午300,陈莹辉通知刘巍,处罚决定书已经交给了舜和所的合伙人律师吉虹。不知出于何因,吉虹律师至今没有向刘巍转交处罚决定书。
上午900,北京市司法局陈莹辉(律师管理处科员)电话通知唐吉田律师,到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原注册地崇文区定安里一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律师回答,事务所地址已经变更,要求改送新地址或者本人亲自到司法局领取,但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员朱玉柱执意将处罚通知送到原地址,因为无人代收,便将其张贴在原地址墙上。后来,唐吉田的朋友将朱玉柱张贴处罚决定书一事向唐吉田描述,唐吉田亦看到其张贴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在网站上的公开      2010.5.7 

北京市司法局在网站上公开处罚决定内容。(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要求依法送达              2010.5.17 

唐、刘两位律师提出,北京市司法局未按法律规定将处罚通知按规定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送达。(附件×:工作会议笔录)

申请行政复议            2010.5.14

唐、刘二位律师不服该处罚决定,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有误”为由,向北京市政府申请二个行政复议,一个为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另一个为,撤销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二位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听证程序中权利的争取     2010521 

唐、刘律师向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审理行政复议案,并要求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当天的庭审录像。(附:申请书)

权利的争取无果     20105.28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回复:不同意召开听证会审理,决定阅卷审理本案; 由于本事事实清楚,驳回调取当天庭审录像的申请。

驳回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2010815 

北京市政府向唐、刘二位律师送达有关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是北京市司法局已经依法向二位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驳回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申请       2010.8.27 

北京市政府向唐、刘两位律师邮寄送达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二位律师的复议请求,理由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附件九《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2010.9.9 

唐、刘两位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二个起行政诉讼,一个是要求撤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另外一个是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向二位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诉讼立案        2010916

因为迟迟不能立案,刘巍和唐吉田要求会见西城法院立案庭长周艳华,立案庭的管学雅法官替代周艳华接待二位律师。口头向二位律师告知不予立案。
对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案,不立案的理由是,不送达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对要求撤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行为案,不立案的理由是,原<要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中,已经告知二位当事人,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有关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收到〈要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算,所以二位律师的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日二位律师向管学雅再次明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案的诉讼时效时间应当以,同样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即从827日至99日,不超15天,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不立案的决定,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管学雅称其会将律师的观点向其领导反映,再给回复。

不给书面裁定        20101020

唐、刘再次要求会见立案庭长周艳华,官学雅再次接待,重复了不立案的理由,并重复不给书面的裁决。要求见周艳华庭长,不见。

特殊案件特殊对待        20101021

刘巍和唐吉田见到周艳华庭长,周艳华称“此案特殊采用特殊的方式对待”,但其又不能解释此案特殊之处。周艳华向二位律师明确,对该案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已经不是她能够决定的。主管立案事宜的副院长薛经建,对该案的处理有相对的决定权。二位律师要求周艳华庭长安排与薛经建的会见,但薛经建副院长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
(附件十: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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