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泛滥 公民遭殃
---------------------吊销律师执业证听证会申辩意见
听证会主持人:
我是刘巍,听证会的当事人之一。2009年8月份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朱玉柱和本人做了一次谈话,是有关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建议书的内容是要求对我和唐吉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我们在法庭上发表了“不适当的言论”并且有退庭抗议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本人和唐吉田律师一直相信北京市司法局不会严重偏离法律的轨道,所以对这份建议书没有非常的重视,因为建议书语言不客观,带有很多个人的情绪色彩,并将很多和法庭无关的事由都归罪于本人和唐律师的头上。遗憾的是,2010年4月12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冯新泉副处长带领陈莹辉、朱玉柱、陈晓三个向本人和唐律师宣读拟处罚意见书和权利告知书,并且说明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人向宣读人朱玉柱要求提供处罚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其拒绝向本人提供。
现听证会已经结束,本人就贵局的处罚行为违法之处一一列明,同时表明本人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律师发展的历史会记住这一刻,事件的参与者都会成为历史的承载者。
一、调查人至今没有向本人提供处罚的证据复制品,听证会主持人的公正和独立性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月12日,朱玉柱在向本人宣读拟处罚决定和告知听证权利时,就应当依据上述的法律条款向本人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本人在听证会前二次口头要求、二次书面要求其提供证据,以便为听证会的答辩做准备,都被拒绝,并且还堂而皇之地回复说已经向本人告知了事实和理由。
听证会的主持人,应当保障双方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方合理合法的权利要求应当予以保障。但主持人,对当事人的要求没有任何的答复,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在观看调查人和当事人为了证据材料的取得而争执,默许了调查人的违法行为的进行,主持的人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本不存在。
二、北京市司法局执法犯法,严重干涉听证会的进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1日下午五点钟,本人将听证会代理人的手续向法制处递交,但代理人的信息马上被某些个人利用,泄露到司法部。我的代理人苏士轩律师在当天晚上十点钟,收到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电话,说辽宁省司法厅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个别领导的指示不允许他作为代理人参加此次听证会,迫于压力,苏律师最终决定退出。无奈更换北京律师李苏滨代理,22日李苏滨却被北京市司法局安排的人员控制在家,不能出门。最终只能有一个代理人腾彪为本人代理参加听证会。
委托代理人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亦是听证会告知我的权利内容之一,但事态的演变,将这个吊照的事件披上了恐怖的阴影,刘巍我有何德何能让司法部和司法局及北京市公安局如此的兴师动众。
因为北京市司局违法迫使本人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参加听证会,本人当庭要求将听证会延期,被驳回,没有任何的理由。
三、北京市司法局和唐吉田、刘巍有利害关系,应当整体回避。
2009年唐吉田和本人经和多名律师控告以吴玉华为首的北京市司法局敲诈勒索十个亿,因此司法局和二位律师有利害关系,依法要求整体回避,为了保证听证会公开公正透明性进行,本人认为应当由北京市政府指定其他部门召开听证会。本人提出回避的要求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休庭五分钟,但二三分钟后,主持人回到听证现场,宣布驳回了我们的申请,却没有一个合理的理由。
四、调查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一个是有证明力的,也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
A、泸州中级法院提供的4月27日 的庭审笔录,要证明本人有干扰庭审的进行和退庭的行为。
内容为当天庭审的情况,有审判长、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发言记载,在庭审笔录的最后,法庭书记员自己加进去的一句话,“因法庭违法,辩护人抗议,退出法庭……”
对此证据本人的质证意见是:
此庭审笔录不真实,最后有关退庭的话语非本人所说,却以本人所言的形式进行记载。一个不具有客观性真实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明力。而且笔录中没有一个字记载了本人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致法庭被迫中止的情况发生。当然最后有关退庭的描述,虽然并非本人所说,但退庭的行为,本人从来没有否认,也无需调查人来提供证据来证明。
B、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市司法局一份要求处罚唐吉田和刘巍的司法建议书
内容为:“刘巍和唐吉田借助法庭的平台宣传法轮功”
此内容与法庭笔录不一至,法庭笔录记录的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庭进行辩护的言论,建议书中所谓的“宣传”行为是对本人的栽赃陷害。而且这份司法建议书充其量就是一份投诉控告信,泸州中级法院违背事实出据的一份建议书,有很多控告方的主观意图,调查人明明知道建议书与法庭笔录不相符合,却将这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建议书作为控告的证据,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
司法建议书是一方的主观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证据的应当具备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泸州市中级法院何峰法官的证人证言、朱松林法警的证言
二位证言,内容为刘巍和唐吉田不配合法庭的安全检查,最后退庭导致法庭审理中断。
既然是证人证言,证人是必须得出听证会进行质证,否则无法保证语言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因为二人没有出庭质证,调查人亦没有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来增加证言的证明力,因此此二份证言亦是当然无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检查安全检查规则》律师出入法庭不需要安全检查,本人不配合安全检查是对法律的维护,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最后本人退庭是有充分的理由,因为法官不能独立审判、法官是在听从旁听席的一位男子的示意,以摔打法槌和语言阻断的方式干扰律师的发言,而且审判人员任由旁听人员肆意录音录像,不遵守法庭的秩序,基于法庭的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律师退庭抗议。
D、北京市司法局的一份谈话笔录,针对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吉田和刘巍的司法建议,谈话人为刘巍和唐吉田,记录人为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朱玉柱。
内容为:唐吉田和刘巍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市司法局的司法建议的反驳,是法官不能独立审判,被某些个人操纵,致使法庭已经失去了独立审判的能力,损害辩护人和被害人辩护权。
此谈话笔录是,唐吉田和刘巍对司法建议书内容的反驳,调查人却拿此来证明刘巍和唐吉田扰乱了法庭秩序,一正一反的事物,根本不能互相印证。
E、泸州市司法局给四川省司法厅的要求处罚唐吉田和刘巍的建议书
大概的内容是“审判长不允许对法轮功的定性和该案的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但辩护人一意孤行,扰乱法庭秩序”。
此证据只是一个复印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本不存在,而且这个文件的与庭审笔录所记载的不相符合,依据庭审笔录中所记载,审判长根本没有发表这个文件中所述的语言,而且上面所引述的大概内容,是辩护人在法庭上必须要辩论的问题,这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的核心问题。同时此文件也证明了,当地司法局操纵法庭的审判,法官已经失去了独立审判的地位。
三、主要的听证会的法律意见是
1、五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调查人提供了五个证据,除了当事人并没有否认的退庭这一事实外,关于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以使法庭被迫中止,这一情节没有得到证实。何况这五个证据从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的目的都一一被否决。
2、本人因法庭违法而退庭抗议,不能等同于拒绝辩护。
律师的退庭是因为法庭的违法在先,法庭不能独立审判,并且审判长无数次打断律师的发言,以使辩护无法正常进行。而调查人依据律师法32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以此条款和本人退庭的行为,来认定本人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从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中都能看到,二位律师参加了庭审,并且一直在艰难的争取辩护权,判决书和庭审笔录中都有二位律师的言论。因此调查人将二位辩护人的退庭等同于拒绝辩护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况本人退庭是基于法庭的违法在先,该次审判已经不是法官在审理被告,法官已经成为了旁听人员的道具在对被告进行审理。
3、司法局无权对本人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61规定,法庭有权利对包括辩护人在内的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认定为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并依据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依据调查人提供的庭审笔录所记载,在庭审的过程中,辩护人没有任何扰乱法庭行为的表现,法庭对律师亦没有做出任何的训诫和更严厉的惩处。诉讼参加人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由法庭来认定,这也是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49条对律师处罚决定的前置程序。而北京市司法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取证,还做出了认定律师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是法律的越权,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另外,被告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并非是法定的必须要有辩护人辩护法定情形的重刑犯,当发生辩护人退庭、拒绝辩护等情况发生,若被告人不申请变更辩护人和重新聘请辩护人,法庭的庭审是要正常进行。泸州市中级法院,在本人退庭后,立即终止了审理,是该法庭的违法,并非是本人的违法。
综上,北京市司局无法律授权,无权认定本人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因此依据其自侦的证据来做出对本人行为的认定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而且调查人的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有误。无论是从法庭记录还是从判决书上都能够体现出来,本人是完全履行了依法辩护的义务,但调查人将退庭和拒绝辩护等同起来,而且将退庭行为定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结论是辩护人退庭了,就是拒绝辩护,就是扰乱法庭秩序。这无论是从常识还是从法律推定上都是逻辑的混乱。
对本次的听证会的召开,发生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本人在此列明是为了让执法人员知道,你们的权力大得可以将任何一个人变成待宰的羔羊,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为了将公权力限制的一个框架里,不要随意越过这个框架去践踏正义和公平。寻求司法正义是每个公民的追求,今天的你我的努力,都是在为法治进程填砖加瓦,以使中国人有尊严活着的理想得以早日实现。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刘巍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